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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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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可以在本处办理公证

1、本市管辖的经济或不涉及人身关系的民事公证当事人,例如:户口在本市的公民或虽不属本市,但居住在本市满一年的公民; 住所地在本市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法律事实发生在本市的公证当事人;已离境,但离境时户口在本市的公证当事人。

2、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地在本市的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的民事公证事务。

3、涉及台湾地区居民的收养公证、被收养人住所在本 市的。

4、同一公证事项,应当由同一公证机构办理。

 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办理同一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应当协商向一个公证机构申请。

 两个以上公证机构对同一公证事项均享有管辖权的,由当事人选择其中一个公证机构管辖。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的,有最先受理的公证机构管辖。

 

二、办理公证需要带哪些证件、材料。

国内经济、民事公证

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是单位的,请携带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本人居民身份证。

4、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和代理人本人居民身份证。

5、申办公证事项的有关财产所有权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原件。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材料。

涉外公证

1、申请人在国内的,必须带上申请人、公证关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所需办公证的有关材料,如申请人已持公安机关签发的护照,该护照应一并带上。

2、已离境的当事人要办理公证,必须持申请人写的委托书和邮寄信封、护照或定居所在国的身份证(如美国绿卡;日本的登陆济证明、户口腾本,香港的身份证;台湾当局户籍腾本、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申办该项公证的有关资料,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3、在国内的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4、有些材料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取得

1)提供我国婚姻法颁布前的老式结婚证明原件;

2)可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证;

3)提供本人旁证:如墓碑照片、结婚照片、结婚戒、死者讣告及两个知情人作证等。

5、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公证程序

1、需要办理公证的,可以向公证处直接或委托他人代理申请,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 、亲子认领、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声明、保证、签名印鉴和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申请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不能举证的,公证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调查取证。

3、符合公证办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公证处应当在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需要经过调查取证、补充证明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并告知当事人。

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或者有公证处发送。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应当在公证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邮寄送发的,以回执上注明收件日期为发送日期。

5、当事人或代理人拿到公证书后,应予阅看如发现差错应要求承办公证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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